close

各位好友:

 

        我又想擅發異論了,不好意思 。

 

        我個人從不是什麼人的信徒(因為生性駑鈍,總無法集一家言,所以不敢妄稱受誰啟益良多),但對於聖嚴老先生長期淨化人心的作為卻深表感佩,所以對於他的去世,和大多數人一樣,感到十分哀戚。

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 很多人對他留下的末後說偈津津樂道,覺得是非常有智慧的話。事實上,我也覺得這句話不錯,頗像智者了悟人生之言,但第一時間(他去世第二天看報紙時我就說出以下的話),卻覺得任何人講這句話都好,聖嚴師父講卻不適宜。為什麼呢?

 

        因為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為了扼阻自殺歪風,好心的拍了個廣告,叫人要〞愛惜生命〞,沒錯,是〞愛惜生命〞,很好很不錯的廣告,立意良善是吧!但他了悟生死的遺言,卻覺得〞生死皆可〞,沒什麼闗係(可能我解讀太過!?)這樣會不會被想自殺的人誤用呢?

 

        「啊,您都說了啊,『本來沒有我,生死皆可拋』,所以我賴活著和好好去死,也沒什麼不同,所以我不是自殺,只是解脫、看透人生的一種作法而已,只是把生拋了,大家為什麼要勸阻呢!」(某位卸任元首和其夫人常常掛在嘴邊說要去死,卻從來也沒做出個什麼動作,害好多人白歡喜一場。唉啊,我不是希望他們真的怎麼樣啦,只是說出很多人的共同心聲而已,我還是覺得人命可貴,不要輕易失去喔,阿彌陀佛!善哉!善哉!)

 

        對於愛惜生命和他的遺言有些微、一絲絲的抵觸,雖然是我OVER了,是雞蛋裡挑骨頭,但我只是針對前、後做一個比對供大家參考而已,沒什麼用意。唉!生活壓力太大,總會找些不同的事和想法做做,順便刺激刺激滿腦凝固了的思緒,沒有詆毀老生先的意思哦,不要罵我,純邏輯論辯而己。如果有任何其它高見,歡迎來信指教!(當然大部份的人不會像我這麼無聊)也希望老先生在天之靈,胸懷雅量,不要和我這個有點老的毛頭小子計較,當然,如果可以,順便保佑我這個不算壞的平凡人,不要求多,平安就好,謝啦!(看您笑得這麼慈詳,一定會答應的,您人真好!)

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 其實,人生無常,無常亦常,我們無法改變過去也無法控制未來,所以不必懊悔太多,也不必憂慮過甚,靜靜地走,好過難過,日子一定會過。好好享受、盡情領略延途的風光,珍惜屬於你的人事物;偶爾停駐,回味那會露出一絲笑意的過往,人生已不枉!又何必在乎一些小小的風波呢?如果真要結束這一段旅程,讓老天來忙吧,你又何必和祂搶這件事呢!其實這裡還不錯,難得來一趟,好好玩吧!下一站,不知會被安排什麼行程呢?

PS:聖嚴老先生的其它遺言,我覺得還不錯,比起一些其它人放不下身後事好太多了,但還要交代這麼多,他也真累的了,而這些在世的人,也該檢討檢討!

 


聖嚴師父遺言


虛空有盡我願無窮

 末後說偈:「無事忙中老,空裡有哭笑,本來沒有我,生死皆可拋。」

 

一、 出生於一九三○年的中國大陸江蘇省,俗家姓張。在我身後,不發訃聞、不傳供、不築墓、不建塔、不立碑、不豎像、勿撿堅固子。禮請一至三位長老大德法師,分別主持封棺、告別、荼毘、植葬等儀式。務必以簡約為莊嚴,切勿浪費舖張,靈堂只掛一幅書家寫的輓額「寂滅為樂」以作鼓勵;懇辭花及輓聯,唯念「南無阿彌陀佛」,同結蓮邦淨緣。

 

二、身後若有信施供養現金及在國內外的版稅收入,贈與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。我生前無任何私產,一切財物,涓滴來自十方布施,故悉歸屬道場,依佛制及本人經法院公證之遺囑。

 

三、凡由我創立及負責之道場,均隸屬法鼓山的法脈,除了經濟獨立運作,舉凡道風的確保、人才的教育、互動的關懷及人事的安排,宜納入統一的機制。唯在國外的分支道場,當以禪風一致化、人事本土化為原則,以利純粹禪法之不墮,並期禪修在異文化社會的生根推廣。

 

四、法鼓山總本山方丈一職,不論是由內部推舉,或從體系外敦聘大德比丘、比丘尼擔任,接位之時亦接法統,承繼並延續法鼓山的禪宗法脈,亦不得廢止法鼓山的理念及方向,是為永式。佛說:「我不領眾,我在僧中」,方丈是僧團精神中心,督策僧團寺務法務僧斷僧行,依法、依律、依規制,和樂、精進、清淨。

 

五、我的著作,除了已經出版刊行發表者,可收入全集之外,凡未經我覆閱的文稿,為免蕪濫,不再借手後人整理成書。

 

六、在我身後,請林其賢教授夫婦,將我的「年譜」,補至我捨壽為止,用供作為史料,並助後賢進德參考。故請勿再編印紀念集之類的出版物了。

 

七、我的遺言囑託,請由僧團執行。我的身後事,不可辦成喪事,乃是一場莊嚴的佛事。

 

八、僧俗四眾弟子之間,沒有產業、財務及權力、名位之意見可爭,但有悲智、和敬及四種環保的教育功能可期。諸賢各自珍惜,我們有這番同學菩薩道的善根福德因緣,我們曾在無量諸佛座下同結善緣,並將仍在無量諸佛會中同修無上菩提,同在正法門中互為眷屬。

 

九、在這之前本人所立遺言,可佐參考,但以此份為準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